《收容教育》,此词条收录于05/15,仅供参考
收容教育全名为卖淫...人员收容教育。该制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卖淫...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对于卖淫...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为六个月至两年。
1984年,中国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针对卖淫妇女的教养所,具体管理业务由上海市公安局治安处负责。1991年9月4日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1 次会议通过了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为主要目的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严禁卖淫...的决定》,该决定是首部专门针对卖淫...行为的法律,其初步奠定了收容教育制度的法律地位,是收容教育的基本法律依据。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严禁卖淫、...的决定》,颁布了《卖淫、...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至此,一套完整的收容教育法律制度正式形成了。200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台了《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卖淫...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进行了修订。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